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工作条例(第十一届委员会大会审议通过)
2025/09/15 |
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工作条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章程》、《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(2024年版)》制定本工作条例。
第二条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(以下简称“分会”)是中国仪器仪表学会(以下简称“总会”或“学会”)的分支机构;英文名称为Analytical Instrument Branch of China Instrument and Control Society,简称AICIS;是以分析仪器领域产-学-研-用为主体、吸纳相关科技管理人员及科技服务人员组成的全国性、公益性、学术性的社会团体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三条 严格按照《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章程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,主要工作有:
(1)做好本领域会员发展、管理和服务工作;
(2)组织学术、技术交流活动;
(3)组织开展研究、咨询工作,组织编制研究报告或专著等;
(4)征集、遴选、举荐项目;
(5)组织开展科普宣传活动;
(6)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工作;
(7)组织开展技术标准研制工作;
(8)推动分析仪器创新链、产业链、资金链和人才链深度融合;
(9)完成总会委托或下达的其他任务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四条 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个人会员分为会士、高级会员、普通会员、外籍会员、学生会员;单位会员应是本学科及相关领域社会公认的代表性高校、科研院所、科技型企业、新型研发机构及社会团体。
第五条 在学会会员管理系统上选择由“分析仪器分会”对接服务的会员,享有如下权利与义务:
(1)有分会委员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(不包括外籍会员及学生会员);
(2)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3)获得分会和总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;
(4)获得分会和总会评价、评选、举荐的资格;
(5)及时获得总会和分会重要资讯的资格;
(6)获得分会编制的公益性行业研究报告的资格;
(7)按规定缴纳会费;
(8)向分会反映情况,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;
(9)维护学会合法权益等。
第六条 会费标准按照总会标准执行,会费管理及发票开具由总会负责,采用学会统一编号规则,统一制作会员证书。会费每年收取一次,过期后且经提醒仍未及时续费的,会员资格自动失效,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。高级会员如一次性缴纳10年会费将自动成为永久会员,单位会员可一次性缴纳一届(5年)会费。
第四章 组织建设
第七条 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委员会应每5年换届一次。委员须为学会正式会员,人数一般不超过150人,组成人员结构合理,有一定比例的中共党员。委员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,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同一单位/高校院系不得超过2人。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委员。正副主任委员总人数不得超过9人。
第八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委员会须有2/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委员会的职权是:
(1)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;
(2)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主任委员;
(3)审议分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4)决定委员增补及罢免事宜;
(5)审议委员会换届方案;
(6)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九条 设立常务委员会,由常务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主任委员组成,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/3。常务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2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常务委员会须有2/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在委员会闭会期间,常务委员会为分会最高权力机构,行使的职权有:
(1)决定委员增补及罢免事宜;
(2)决定委员会换届方案;
(3)决定分会年度工作目标;
(4)审议重要工作计划及财务报告;
(5)聘任、解聘正副总干事;
(6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条 分会总干事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,行使下列职权:
(1)主持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2)制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,交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;
(3)提名副总干事,交常务委员会决定;
(4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5)制定干事处管理制度;
(6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十一条 分会建设采取总会与挂靠单位共建制,共建周期一般与分会每届委员会同期。共建单位必须是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力、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单位会员,有支撑分会共建的固定办公场所,能为分会业务开展提供人力、物力、经费支持等。共建期满后,将依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是否更换共建单位。确认或变更共建单位由分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总会批准。
第五章 财务管理
第十二条 分会经费允许从以下渠道获得,并确保所有收入用于会员服务和各项工作支出:
(1)会费;
(2)开展专项研究的委托经费;
(3)组织举办活动时参加活动人员和单位交纳的费用;
(4)为会员提供专项服务时由会员个人或单位交纳的费用;
(5)组织开展活动时企业提供的专项资助;
(6)为企业提供有偿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;
(7)个人和社会捐助等合法收入。
第十三条 分会收入纳入总会财务管理;费用支出应有明确的审批制度和使用记录;经费支出接受委员会及总会的监督。
第六章 其他
第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自分会第十一届一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,由分会干事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,可参阅《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章程》及《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(2024年版)》。